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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职业放贷人的定义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

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我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制定职业放贷人具体的认定标准,即同一出借人多长时间内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多少次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通过已发布的判例可以看出部分法院依据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每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进行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依照已发布的判例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第一,借贷双方为亲属或者熟人,以及借款为自有资金且不存在高额利息的情况。第二,仅向人民法院调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档案,并未明确向法院陈述在什么期间内向哪些人提供多少次有偿借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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