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内容

实时掌握行业动态,了解传媒行业发展

新增“居住权”

  被称为“社会生活大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里每一条款,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婚姻家庭、生产生活……从“摇篮到坟墓”,这部鸿篇巨制、公民权利保护集大成的法典,堪称一部新时代大写的公民权利宣言书。其中居住权为民法典中的亮点之一,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素材来源于网络)

2021.红旗律师事务所。备案号:黑ICP备05002146号-1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451-870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