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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 交钱≠得房

刘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首付50%的购房款,余款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及时交给了首付款。同时孙先生在不知房地产公司与刘女士已签订购房合同情况,便以更高的价钱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不动产权证

首先,先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该房屋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这套房子归先生所有。其次,因为刘女士购房合同有效,所以刘女士应该根据购房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但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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