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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实务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资质借用、转包违法分包及工程价款结算等核心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作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者,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徐强律师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实际施工人三个维度,为您通俗梳理新规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发包单位:严把主体资格审查关,防范连带支付风险

发包人在工程发包与履约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人的主体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质借用情形下的责任划分,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发包人明知或应知借用资质情形,则可能面临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且需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保持警惕。建议发包人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及项目管理人员社保情况,避免因审查不严而陷入复杂的债务纠纷。

二、承包单位及出借资质方:摒弃挂靠侥幸心理,管理费主张难获支持

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牟利。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则,新规明确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更为关键的是,出借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挂靠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其预期的非法收益也将彻底落空。不过,若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出借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因此,承包企业应彻底放弃出借资质的侥幸心理,回归合法合规经营的本源。

三、实际施工人:聚焦工程质量核心,善用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维权

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产业链弱势地位,面临合同无效及工程款拖欠的双重困境。新规重申了工程质量合格是获取折价补偿的核心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维权路径上,若转包人或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从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此外,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且符合法定条件,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及背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新规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建设工程领域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彰显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的司法导向。希望各方主体能够准确把握裁判规则,依法合规开展工程建设,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本文为徐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徐强,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银行金融资产法律服务领域,具备重大疑难案件处置经验,曾办理银行金融资产清收大案,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等诉讼策略,单案实现现金回款 4 亿元,为金融机构挽回巨额损失。

常年受聘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统筹处理企业合规风控、合同审查、债务清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挂靠转包、商事诉讼仲裁等全链条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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